尽管根据适用的伊拉克法律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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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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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根据适用的伊拉克法律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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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OS 的第一和第二条规则阻止法院根据外国法律判定该国领土立法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些规则仅在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况下适用,并限制适用外国法律的适用。它们受公共政策例外的约束,允许法院将违反英国公共政策(通常源于国际公法)的外国领土立法或行政行为视为非法。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科威特航空公司诉伊拉克航空公司案,上议院裁定,伊拉克立法和行政行为旨在使伊拉克吞并科威特后掠夺科威特财产合法化,违反了习惯国际公法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违反了英国公共政策。因此,它们被视为非法,。这表明,FAOS 的第一和第二条规则是硬性规定,但有一个例外。国际私法可以在约束公共政策例外方面发挥作用,因为法院在法律选择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方面应用公共政策原则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并且只会在特殊情况下谨慎使用该原则。

FAOS 的第三条规则适用于一组不同的情况下,特别是当某个问题、索赔或辩护需要法院根据 国际公法裁定外国主权行为是否合法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表面上的义务拒绝对该问题、索赔或辩护作出裁定。这条规则受公共政策例外情况的约束,即允许法院根据国际公法审查外国主权行为是否合法,并从而对有关问题、索赔或辩护作出裁定。判例法表明,法院可以为此目的考虑一系列因素。例如,上诉法院在债券信托案中考虑了六个因素(当事人意思自治、礼让、正义、存在可审理和可管理的法律标准、权力分立以及存在强有力的国内和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WhatsApp 号码 国际公共政策)(见[174]-[180])。本案及随后的案件,如巴基斯坦驻英国高级专员诉穆法坎·贾赫王子案、马克图姆诉侯赛因案和英国西撒哈拉运动诉国际贸易大臣案, 均证实在此背景下适用公共政策例外需要“权衡利弊”(贾赫案,[312];西撒哈拉运动案,[156])。这表明,FAOS 的第三条规则并非一成不变的规则,而是如高等法院在Al-Makthoum案中所说,基于“细致入微的个案”原则。因此,将其与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类比是恰当的。

然而,韦伯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与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类比是否有好处。她指出,这一原则的特点是不确定性,关注的是寻找适当的法院,而这通常是外国国内法院,而不是自由裁量权。

我同意“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作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然而,这是任何要求法院逐案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原则所固有的。正如法律债券信托案和上述后续案件所证明的那样,法院确实在根据 FAOS 第三条规则的公共政策例外进行此类分析。我们不应该否认这一现实,而应该像分析“不方便法院”原则时一样,专注于确定相关因素并评估每个因素在不同情况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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