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难以理解,由于整个国际社会缺乏拟人化,如何能被认为拥有惩罚法(Kreß)。国家法院是国家的机关——根据国家法和国际法都是法人——并且代表国家行使管辖权。国际法院或法庭要么嵌入国际组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机关:《联合国宪章》第 92 条),要么独立存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 4 条)。然而,独立的国际法院或法庭几乎总是通过条约设立,条约对缔约方具有约束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26 条),但不能对抗第三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4 条)。因此,在缺乏拟人化的国际社会的情况下,各国实际上是集中其刑事管辖权,并将其委托给国际刑事法院这样的国际法院。
唯一一个可以相当合法地宣称代表国际社会的组织是联合国,但即便如此,。联合国 玻利维亚 WhatsApp 号码 无权对一般个人确立刑事管辖权并行使这种管辖权。安理会确立特设刑事法庭的管辖权并不意味着其拥有司法权,正如前南问题国际法庭上诉分庭所指出的那样(塔迪奇案,第 37-38 段),而是行使安理会的执法权,以促进前南斯拉夫的和平与安全。
虽然联合国大会过去设立了联合国行政法庭(现为联合国争议法庭和联合国上诉法庭),但其职能涉及联合国的内部运作(裁决的效力意见,第56-58页;《宪章》第101条)。因此,大会被认为能够在联合国内部领域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但不能在其外部领域作出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因此缺乏权力要求会员国自行采取行动或迫使它们在自己的法律秩序中执行决定(Sands and Klein,Bowett的《国际机构法》,第284-286页)。当然,这是因为大会没有受益于类似于《宪章》第25条的规定,在该条中,会员国使用主权语言,同意接受并执行安全理事会的决定。这实际上意味着,大会不能要求联合国成员国忽视根据国际习惯法使“三驾马车”成员享有的个人豁免权。
此外,当一项条约对一个国际组织具有约束力时,它不能“未经该国或该组织的同意”而将任何义务强加给第三国或组织或赋予其任何权利(《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4 条)。事实上,国际法委员会就此问题提出的一项规定,即第36 条之二(第 43 页),在严格条件下作出例外规定,但在1986 年会议上被否决(第 195 页)。因此,如果大会与乌克兰就设立侵略罪特别法庭展开谈判并达成协议,则最终协议将只对联合国、乌克兰和其他接受该协议的国家具有约束力。